晶澳科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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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就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指导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
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七)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
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书面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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