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上海本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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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或“公司”
或“总部”)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本部(以下
简称“上海本部”或“本部”)的组织和行为,厘清和优化中国海诚总部和上海
本部的职能与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本部授权经营协议书》
          (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协议”)之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公司上海本部”,简称“中国海诚上海本部”或“上海本部”。
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严格自律,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营活动。根据市场和发展需要,上海本部可以建议调整经营范围,由中国海诚总
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海诚内部具有与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同等的管理层级、地位和权利。
并服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集团
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中国海诚总部的规章制度、职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部事先批准,上海本部不得超越总部授权开展经营,否则中国海诚总部将严肃追
责。因上海本部的经营行为导致的外部法律责任虽由中国海诚承担,但对内则按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上海本部自行承担。
担责任。
  (1)自主经营原则:上海本部在中国海诚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自主经营,
中国海诚不作干预。
  (2)合法经营原则:上海本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一旦
查实上海本部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中国海诚均有权立即制
止并追究上海本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责任自负原则:上海本部自主决策、自主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所导致
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均由上海本部及其相关责任人自行
承担,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中国海诚承担的,中国海诚承担后有权继续向上海
本部追偿和追责。中国海诚不当干预上海本部的自主经营并造成损失的,应当在
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投资相关追责制度以及授权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时,
才承担法律责任。
  除前款明确规定的以外,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本部的资产不足
以弥补因其责任造成的总部损失),均不应将只能由上海本部承担的责任扩展至
任何个人。
  (1)对外提供担保或进行投资,经中国海诚事先书面批准的除外;
  (2)未经批准处置中国海诚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3)开展空单贸易、融资性贸易或虚假交易;
  (4)与他人串标、围标,以非法手段获取项目;
  (5)工程垫资,但由于工程款收、付不匹配,造成资金流出现短期负偏差,
且无其他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的情形,不视为垫资;
  (6)挂靠经营;
  (7)财务不入账、不记实账、虚开发票;
  (8)实施任何可能使中国海诚商誉受损、资质降级的行为。
的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
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总经理助理等重要职务。
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
上的劳动人事争议。
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符合《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
度规定条件的重大事件或内控缺陷。
                         “重大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和中国海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事件
以外的其它风险事件,为“一般风险事件”。
部党委)隶属于中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归属中国海诚党委
统一管理,为公司党委的二级党组织。
委班子成员由上海本部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
  上海本部党委书记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批准。中国海诚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上海本部党委书记。
  上海本部党委委员由本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
级党组织备案。
本部党委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一年。
行以下基本职责:
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
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全面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须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决定,后由经营班子等治理主体研究讨论并决策部署落实。
和职工队伍建设。
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发展。
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建议。
单。上海本部党委应当依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部;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为本部经营班子,成员由一名本部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
及总会计师组成。在本部总经理不能履职时,由本部党委推荐暂替人选,并报中
国海诚党委批准。
期三年。任期届满,由中国海诚依规定程序决定是否连任。成员可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中国海诚批准后生效,在中国海诚批准之前,应对其各项
职权作出合理限制。
  (1)主持上海本部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中国海诚的决策和决定;
  (3)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部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4)组织拟定上海本部各项管理制度;
  (5)提出本部生产及管理部门设置、变更、职能调整以及定编定员方案;
  (6)决定本部中、高层管理人员(本部党委班子、经营班子成员除外)及
本部员工的任免、薪酬和奖惩,但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涉及任前备
案的职务的任免需报中国海诚批准;
  (7)就需要中国海诚审批或盖章事项,履行上海本部总经理职责,对报批
或盖章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负责并签署意见;
  (8)决定和组织落实上海本部各类风险事件的处理方案,其中对于重大风
险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向中国海诚备案并定期报告处置进展;
  (9)中国海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特定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成员表决无效。
会议决定”的原则,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策议事。会议
议题在上会前应有充分的沟通和酝酿,以保证会议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应邀列席人员)应在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纪要
及会议决议应当报送中国海诚备案。
范围。
海诚可免除其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领导人员由中国海诚总部决定任免,任职期间由中国海诚总部进行考核。
首席合规官和总经理助理等重要职务,纳入上海本部其他领导人员。本部其他领
导人员由上海本部自行任免,任职期间由本部自行考核。
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国海诚和本部利益,确保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上海本部其他领导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
履职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审批;上海本部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本部党
委书记审批,本部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的,则由本部总会计师审批。
海诚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员由本部自行决定任免。根据相关规定涉及任前备案的职务需报中国海诚总部
批准后任免。
目)预算或一定额度内的,上海本部总经理可以授权相应分管领导审批。
  (1)审议批准上海本部年度/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批准上海本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决定上海本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批准上海本部经营利润的分配方案;
 (5)决定上海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解散、分立或与其他企业或部门
的合并;
 (6)批准上海本部组织架构调整,包括一级管理部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7)监督上海本部日常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
 (8)批准上海本部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上海本部领导人员的任免以及本部领导人员的报酬;
 (10)批准上海本部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涉及任前备案的职务
的任免;
 (11)批准上海本部党委班子、经营班子成员因公因私出国;
 (12)决定对上海本部进行审计;
 (13)其他应当属于中国海诚管理职责的事项。
部无权决策:
 (1)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
 (2)金融机构贷款、调整银行综合授信、金融理财、委托贷款、民间借贷;
 (3)对外担保、抵押、提供隐性担保或形成其它隐性债务;
 (4)本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处理呆坏账、以物抵债;
 (5)购置及处置本部自持车辆、不动产;
 (6)财务资助、对外捐赠或赞助;
 (7)中国海诚认为应由中国海诚决策的其他经营事项。
 本办法中对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对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报废、
置换、将固定资产转为持有代售以及对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等行为。
内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内容进行确认后,上报中国
海诚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评审,按照中国海诚流程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上海本部不
得擅自决策,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责。
项范围。本管理办法生效后,中国海诚及上级单位规章制度对子公司权限另有调
整或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议等文件的,海诚总部应当积极配合召开相关会议,并及时出具相关决议。
计划和财务预算范围内的经营管理事项,包括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处置、财务资
金、人资薪酬等事项,均由上海本部自主决策。
事项的审批职责,在审批相关事项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确认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合规性、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
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之后,由中国海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本部实施,同时履
行监督职责。
使用的监管。
围的,由上海本部自行审批、自主决策;若在中国海诚的授权范围外或批准的预
算范围外使用本部运营资金的,则应在本部总经理确认资金使用事项的真实性、
合规性、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后,上报中国海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筑物所有权)均归属中国海诚。中国海诚有权处置该不动产,但对于正在由上海
本部使用的不动产的处置方案应当与上海本部协商,并以不影响上海本部正常运
营为前提。
诚及上级单位批准。购置而得的不动产以中国海诚名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
该不动产的处置依然应当依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获得中国海诚的批准,并履行国
有资产处置程序。
并报中国海诚备案,但不得超过经中国海诚批准的本部年度财务预算。
路 21 号范围内的所有动产,在总本分设日之后仍维持上海本部使用状况,但汽
车及超过中国海诚批准的本部年度财务预算之外的动产的处置,需经中国海诚批
准。如因公车改革等原因,中国海诚要求对本部占有使用的动产进行处置的,本
部应当配合。
预算范围内可自行决定使用其独立账户的资金购置动产,且因此所购买的动产即
使以中国海诚名义办理相关购买手续但该动产归属于本部。如因公车改革等原因,
中国海诚要求对归属于本部的动产进行处置的,本部应当配合。除中国海诚及上
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得由上海本部决策处置的动产外,上海本部可自由决定其
自持动产的处置。
国海诚的品牌形象、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中国海诚的业务资质、
业务牌照使用权,均归中国海诚所有,上海本部无权处置。延续该类资产和权利
的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或者主要利用上海本部人员、技术和设备开发的
知识产权,以及特许经营权、业务资质、业务牌照使用权等归中国海诚所有,但
上海本部有权无偿使用;申请及延续相关资产和权利的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处
置相关资产和权利由中国海诚批准,但上海本部有权享受处置相关资产或权利带
来的收益。
本部自主决策从第三方收购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业务资质、业
务牌照使用权。购置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购置而得的上述资产及权利归中国海
诚所有,但上海本部有权无偿使用;申请及延续相关资产及权利的费用由上海本
部负责;处置该资产及权利应当获得中国海诚的批准,但上海本部有权享受处置
相关资产或权利带来的收益。
由上海本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若因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导致中国海诚总部对外
承担责任,则总部可以要求上海本部予以补偿,并根据授权经营协议和本办法追
究上海本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诚相关印章,不得使用本部印章,违者追责。
上海本部可以自行使用中国海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人力资
源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出图专用章等,但应严格用章
管理,完整保存用章审批文件,并对用印的正确性、合法性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
负责。
  除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外的中国海诚其他印
章,可以由本部总经理书面授权的人员批准使用。
及中国海诚规定的有关印章使用的制度、权限,执行中国海诚有关印章用印流程,
并接受中国海诚总部的用印检查。
部应指定牵头管理部门。
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本部印章管理制度应报送中国海诚印章管理
归口部门进行备案。
设计出图章、总体设计出图章、城乡规划出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技术专用章、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用章、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印章;本部银行专用账户预留印鉴章和发票专用章、工会章以及本部总承包及管
理类项目的项目印章。上述印章的样式和数量应当报送中国海诚备案。
等业务涉及的工程资料上使用,用于证明上海本部对盖章文件及其内容的认可和
负责。
信函等应拒绝用印,违者由上海本部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追究相关印章保管人
和审批人责任。
管理中心刻制,由上海本部党群工作部负责上海本部党委印章的使用、管理以及
废旧印章的回收。
编号、文印等行文程序方可用印。
党委审批,方可用印。
党委审批,方可用印。
方可用印。
印章的数量,严格限定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加强对项目部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
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项目部印章。
进行指导和监督。
诚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海诚总部财务指导、监管。在不违背中国
海诚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上海本部可以制订本部适用的财务会计具体制度。
海诚要求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会计资料,配合中国海诚指定的审计工作。
行相应审批流程。未经中国海诚总部批准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归。
理一次。若因故无法按期清理,往来账款余额累计达 500 万人民币时,各自财务
部门应当分别逐级汇报至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借款时,应根据中国海诚内部借款的相关办法,申报需借款的项目评审。项目通
过评审后,方可进入借款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内部借款实施资金有偿使用制度。
不得擅自决策,应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中国海诚审批决策。
行承担。双方对费用承担发生争议的,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费用
承担方。
部账户上支付。退税、返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也由本部自办、自享。
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监督指导。
度。本部没有制订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可直接适用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等所有人工成本,但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中国海诚的名义。上海本部招
聘或解聘特定岗位员工,按规定应当经过中国海诚批准或向中国海诚报备的,应
当履行相应手续。
奖惩体系,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
薪酬能高能低”的竞争机制。
入分配方案。
行管理。
原则,结合自身业务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本部科研、技术质量管理机制和
内部管理制度。
活动和项目质量水平,听取、收集客户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
进,从技术质量方面满足各项业务资质的标准要求。
本部应制订本部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加以实施和适时总结,并应及时、准确地将
本部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上报中国海诚。
证对科技工作的投入,每年的科技投入应达到中国海诚下达的目标。中国海诚将
对上海本部的年度科技投入进行抽查审计。
关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并服从中国海诚知识产权管理。
平台,委派技术负责人、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中国海诚的技术质量管理会议和专
业技术交流活动,并通过技术平台促进本公司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
并按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总监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采取必须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治,坚决杜绝“带病运行”,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人、分包商准入,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落实和现场监督关,严防发生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本部领导境外出差要同步检查安全工作,确保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可控、
在控、能控。做好境外项目舆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立时向使领馆、中国海诚
总部报告,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负面社会影
响。
的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
送制度,发生事故灾害或重要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处
置。
部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为基础,由上海本部作为认证主体组织人力财力通过认
证并接受外部审核,认证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为体系认证之目的,由上海本部
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认证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管理责任。上海
本部有权监管体系认证的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
  其他体系、标准或资格的认证授予及维护参照本条执行。但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对该体系、标准或资格的认证授予及维护另有明确要求的,应按法律
规定执行,如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管理体系。
化建设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本部信息化系统。
作,包括制定信息化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统筹、协调、指导本部
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工作。
诚总体规划,须报中国海诚总部审批,并听取总部关于平台设施的技术建议。
号楼 2 层)的管理和维护,支持和配合中国海诚总部对网络核心和网络出口的管
理、维护、建设。任何对宝庆园区内网络的改造、扩容,特别是涉及网络拓扑架
构、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工作,上海本部均应当听取总部建议。
传和教育培训、采取技术手段等防护策略,严防数据泄露、数据损坏、数据丢失
和恶意加密等恶性事件,保障数据安全的最大实现。
诚总部同意,并严格限定于读取上海本部组织范围所涉及的数据,严禁超范围获
取数据。
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划和各项工作要求。
从总部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国海诚总部为上海本部的生产经营
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支持和协调。
值。
法定权利人,对该等资质的使用和维护享有最终决定权。
  中国海诚授权上海本部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时依法合规地使用中国海诚的资
质,负责前述资质的维护升级并承担相关费用。
  中国海诚原则上不干预上海本部对公司资质的正常使用,而对于中国海诚关
于公司资质使用和维护的合理指令,上海本部也应执行。中国海诚和上海本部均
有义务保持公司各项资质的效力和等级,共同避免公司资质价值受到贬损。
设立分支机构的,并按照总部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该分支机构,中国海诚也
可自行管理该分支机构。
项目的质量控制、工期管理、造价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
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质量安全。
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中国海诚资质降级或遭受行
政处罚的行为。
行。上海本部应依照其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对各类项目及时展开风险评估和合同评
审。须上报中国海诚总部评审的项目,上海本部应当遵守总部评审程序,上报前
必须通过本部内部评审并形成上海本部经营班子决议,向总部完整提供项目评审
资料,保证上报的项目评审资料和信息应真实全面,并满足中国海诚组织评审和
后续工作实施落实的时间要求。
及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月报在内的项目实施情况的资料,以便总部及时了解
项目运行情况。中国海诚总部有权直接委派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现场检查,
本部应当配合。
管控关口前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上海本部总经理对贯彻执行中国海诚《全面
风险管理制度》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负责。
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审计、法律合规以及其他职能管理领域在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责。
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风险应对决策,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违
规或越权行为。
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与信息共享。任何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大风险
事件,或存在报告工作敷衍应付、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等情形
的,一经发现则通报批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
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履行依法合规治企的职责,对本部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
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调和处理本单位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并对上海本部总经理负责。上
海本部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中国海诚总法律顾问提交述职报告或进行口头述
职。
备、培养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本部法务人员,对上海本部总法律顾问负责,接
受中国海诚总部法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合规性评审。
  (1)上海本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与本部相关的纠纷。发
生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本部法务部门。本部法务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做出分析
判断,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法律意见。
  (2)上海本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需要起诉对方的,原则上由上海本部自行
决策,上海本部法务部门负责组织起诉,法律后果及相关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
上海本部启动司法程序后还应及时将案件资料报送中国海诚法务部门,并定期以
书面形式向中国海诚法务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中国海诚可随时调阅案件卷宗,
或视情况派员参与案件处理。
  (3)若因上海本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中国海诚被对方起诉的,或者因
上海本部行为导致中国海诚被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上海本部应当及时呈报
中国海诚,积极组织应诉或处理,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法律后果及相关费用由上
海本部承担。
  (4)如因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要求中国海诚先行承担责任的,中国海诚有
权追究上海本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定期开展制度梳理,编制立改废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完善重点领域配套制度,
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定期对执行情况开
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制度有效落实。
委书记或总经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明确业务部门
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牵头责任、纪检审计部门监督责任,打造防范合规
风险的三道防线。
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工作,指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工作,并向本部总经理负责。
由法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部合规管理工作,在上海本部首席合规官领导下,加
强合规制度建设,开展合规审查与考核,保障体系有效运行,并监督本部各部门
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要求。
得对外签署。
送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上海本部法务部门是行政处罚案件监控和报送的
主责部门,上海本部其他部门或项目部获知政府部门已经或即将对上海本部处以
行政处罚的,须第一时间通知法务部门。
管内部审计。
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进行审计监督,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
承担对上海本部的审计工作。审计发生费用由上海本部承担。
和规章的情况;上海本部执行本部和总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上海本部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上海本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营管理等事项;上
海本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各类专项审计。
门人员配合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提供
虚假资料、阻碍检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依照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本部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本部应根
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
洞。中国海诚及上海本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上海本部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将报请中国海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部法务审计部门牵头本部内控建设和内控监督工作。
覆盖,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的内控监督评价工作,加大内控缺陷整改力度,建立健
全内控缺陷整改长效机制。
党群工作部指导下,开展党建工作。
纪检部指导下,开展纪检工作。
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及时向海诚总部
报备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向中国海诚汇报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中国海诚总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重大信
息事项实施监督,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上海本部相关人员应
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按照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代表经营管理班子成员每年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国海诚总部有权根据完成情
况调整上海本部有关授权政策。
纳入各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与各级管理人员个人岗位调整、收入分配
相挂钩。
果为依据。
权益和声誉。因其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中国海诚有权追
究上海本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追责制度规定的追责情形,给上海本部或中国海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中国海诚及上海本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部不再就同一违规事项重复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章制度,也可以参照适用中国海诚的规章制度。对授权经营协议、本办法或中国
海诚其他规章制度要求上海本部必须报批或报备的规章制度,上海本部应当按规
定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规章制度存在原则性冲突。若存在前述情形的,中国海诚可以要求上海本部修订
或废除,且上海本部应当自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海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海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中的规定有不恰当之处的,可以指令上海本部修订或废除,但对于上海本部在该
制度获批后已经按照该制度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原则上不再追究责任。
轻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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