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4-00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年产 4,000 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
项目
杭 州热 威 汽车 零 部件 有 限 公司 年 产 热威汽零
热器项目 泰国汽零
合计 89,268.60 75,973.32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投项目之“杭州热威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以下简称“该
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790-800 号和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 SRIRACHA DISTRICT, 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为了更有
效整合公司资源,发挥综合效能,公司拟新增“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儒
竹路 9 号”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变更后,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790-800 号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 热威汽零
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儒竹路 9 号
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 SUB-DISTRICT,SRIRACHA
泰国汽零
加热器项目 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
器项目”除增加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
内容、实施主体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决定,
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整体行业环境
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
园村儒竹路 9 号”作为“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
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的实施地点。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
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
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
增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
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舟 田 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