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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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限内的;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
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
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该额度适用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
海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
董事、高管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
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将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3)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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