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以 3.50 元/股的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