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各级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
径进行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支
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持内部审计人员构成合理,灵活
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审计目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并接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勤勉。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其
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工作,
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
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外购审计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审计制度;
计;
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书面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查询
口令和权限等;
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关部门及时制止;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暂时封存;
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提出和评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可以向公司以及下属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可就
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但不
得直接负责其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
工作,其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机构委托以及公司
实际运营管理、规范控制需求开展。
第十四条 因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可报告公司领导协调相
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
定清楚、准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事长,经批示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
计职能部门对其整改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观察、检查、监盘、访谈、函证、调查、
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准确支持审
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证据可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试听或电子证据、
口头证据、专业鉴定和勘验笔录等。审计证据如有必要的应由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提供者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和取证日期;拒绝签字、盖章不影响事实
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审计报告起 10 日内向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审,或向公司及其他
有权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 20 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项目
及时立卷归档。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
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
报告等资料。
审计档案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查阅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档案借阅
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并在 60 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等问题在适
当范围内公布,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当据此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并制定和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控制、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相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整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