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提供财务
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按照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
牌照的主体;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过办公会审议通过;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内提供资
助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办公会审议对内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
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得高于公司向被资助
对象投资金额的 2 倍。
第九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
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
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
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
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
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财
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 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 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 包
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连云港港口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