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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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投资,是指单个投资、筹资、资本运作项目涉及
总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
续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
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有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
整理材料以便战略委员会研究,提供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委员研究、审核。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如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中的规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冲突,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