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A 股股本为 604,293,313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不享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及除权除息
参考价如下: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含税)=实际参与分配股本×分配比例,即
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比例=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总金额÷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10,即 652,271,903.80(含税)
÷604,293,313 股×10=10.793961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
A 股股本(含回购但未注销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0793961 元/股。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于本公告。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
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本公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
股份数量),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00 元(含税)。
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实施,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派发股利。
其调整原则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A 股)方案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1,318,855 股后的股份数量 592,974,458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 1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
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9.9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为 11,318,855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等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
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于本公告。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
排,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末期股
息》。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 38 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
咨询联系人:叶德隆、李笑雨
咨询电话:0756-8135992、0756-8135101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八、备查文件
别股东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