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云: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2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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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
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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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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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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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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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
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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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管理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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