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2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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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
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
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
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按照预约日期办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书面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证券
交易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还应当对外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报告、审议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
对;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撰写或
编制,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送达证券交易所;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其
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相关,应当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是应当由公司对外进行信
息披露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前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组织和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
及分公司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负责收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
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并应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
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本公司的传闻和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当证券交易所提出问询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要求及时、如实回
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
复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
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
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他各种关
系接触或了解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派至少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妥当回答。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
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其与
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
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监督、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及完善等事项,并就其
认为必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和相关人员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遗漏、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等情形,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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