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
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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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
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细则要求投
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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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
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网
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会投票有
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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