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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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
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名委员会
委员是否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
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
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
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
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
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导致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
数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上予以注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 以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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