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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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
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
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战略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战略委员会
委员是否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
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
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
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
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
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
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导致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
数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予以注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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