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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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强瑞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
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
席资格,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
生。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公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或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其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
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会
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由
《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
东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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