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及报送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
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
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
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交易所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批准, 并在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第四章 内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具有内部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确保所提供
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 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当
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内幕信息范围的业务时,应
与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
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当
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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