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确保内幕信息登记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
正。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工作规程,明确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制定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
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
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
书负责,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备案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
其他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
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
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
布的时间一致。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
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
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财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
应及时披露,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
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
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公
告事宜,并督促、协助相关部门按监管规定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
其加以补充。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
司各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反馈日常
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此外,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四十七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
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
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
司审批程序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证券公司统计报告
制度》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
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
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
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
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
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五十一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
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
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
门或人员办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
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
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六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
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
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第二节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授权,公司员工
(其中,公司的研究人员遵循本制度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
式的采访。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
发后,方可发表。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
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
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
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五十七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
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
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任何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
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