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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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称“《回购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称“《回购股份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向有
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行为以及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
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93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后,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24 年 6 月 6 日(权
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由不超过 13.93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13.77 元/股(含)。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已实施完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5,056,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回
购最高价格为 10.4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8.83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 5,006.1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6 月 4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股份剩余 216,042 股,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告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890,292,633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 216,042 股后的总股本 890,076,591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利润分
配实施前的股本总数为 890,292,633 股,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 216,042 股,
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股数为 890,076,591 股。以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盘价格为
前收盘价格,即 10.23 元/股为参考价,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通股份变动比例)=(10.23-0.25)÷(1+0)=9.98(元/股)。
÷总股本=(890,076,591×0.25)÷890,292,633=0.24994(元/股)。
通股份变动比例)=(10.23-0.24994)÷(1+0)=9.98006(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根 据 实 际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9.98-9.98006|÷9.98≈0.00060%<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公司
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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