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
举批准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运行
与维护。
内控合规部向董事会负责。
内控合规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合规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协调工
作,并根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 公司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合规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控合规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合规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案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控合规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采取书
面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形式;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各
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于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提案,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控合规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
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于会议结束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若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
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个工作日送达董事会秘书。若
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