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06128 号)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
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
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
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
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
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公
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
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防止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
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
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
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
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在公司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审计。独立董事对审
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
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
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
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