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9: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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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
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则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 对公司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且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规则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已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不符合《公司章程》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有限合伙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
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 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审议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所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二)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则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
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
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 发言应言简意赅,用语文明,不得重复发言;
  (三) 发言人应遵守会场纪律,遵守主持人的主持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如有)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交
所等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
款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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