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9: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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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业绩大幅下滑风险,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
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况;
  (二)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
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三)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
  (四)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如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等情况;
  (五)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即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
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七)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八)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九)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十四)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 30%;
  (十七)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八)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四)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第九项至第二十一项所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二)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三)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四)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八)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二) 公司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三)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媒体报道澄清;
  (六) 回购股份;
  (七) 吸收合并;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 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 股权激励;
  (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 退市;
  (十三) 公司申请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十四) 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 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时。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
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
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
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
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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