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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相关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并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
和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1 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详见本工作细则第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
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
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