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9 证券简称:天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为:2025 年 6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8,028,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0,202,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53%。
(1)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128,39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37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56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2)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变更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274,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541%;反对 63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7%;弃权 1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49,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6145%;反对 63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779%;弃权 1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0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210,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77%;反对 6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0%;弃权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85,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9865%;反对 6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835%;弃权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3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196,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72%;反对 6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5%;弃权 14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70,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8451%;反对 6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717%;弃权 14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罗其通、谢凤仪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