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芯晟: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8: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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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各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附属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审
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
置适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中至少包括
一名专职人员;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当配置适当人数的专职
审计人员满足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
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按召
开董事会的日期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
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
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原则上,内部审计工作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30 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应当依照如下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董事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 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
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订审计实施计划;
  (三) 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
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
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
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
函证、外调)等;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
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10 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
计单位核实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5 日内将意
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
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
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
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 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
  (七) 内部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
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
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 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未做
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依然有效;
  (八) 内部审计部门同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商定审计结果整改事
项,连同审计报告抄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等,
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整改责任人、督办单位;
  (九)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整改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整改事项逐
项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其
他相关部门;
  (十) 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
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
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
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
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
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
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 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
加的;
  (四) 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
产的;
  (五)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
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六) 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七) 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
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 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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