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能股份: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8: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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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安全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产生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在
委员内选举产生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针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其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
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
况下可随时通知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
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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