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能股份: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8: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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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
  (二)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致行动人;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高级管理人员;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
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
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
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五)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
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或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
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
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至第
(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
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需要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的,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
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
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需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通过,则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规
定,下同);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庭成员;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为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
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
行审查,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
出判断;
  (三)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
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的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指公司持有
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
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
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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