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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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经办律
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
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13 时 30
分在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971,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42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
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728,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6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700,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61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
分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审议表决情况
  (一)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未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未对
任何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也未提出新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与会股东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 203,56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 . 9 6 42%;反对 1,80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783%;弃权 3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
  同意 203,54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504%;反对 1,834,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920%;弃权 3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7%。
  同意 203,53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76%;反对 1,835,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921%;弃权 3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同意 203,50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17%;反对 1,863,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058%;弃权 3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同意 203,422,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25%;反对 1,968,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568%;弃权 3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同意 203,423,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31%;反对 1,9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390%;弃权 3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同意 13,631,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5181%;反对 2,1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2175%;弃权 3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4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203,41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12%;反对 1,9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343%;弃权 3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
  同意 198,821,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560%;反对 6,468,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447%;弃权 4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同意 198,893,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908%;反对 6,421,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219%;弃权 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
  同意 198,948,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174%;反对 6,370,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972%;弃权 3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4%。
  同意 198,926,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070%;反对 6,395,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091%;弃权 3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
  同意 203,222,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955%;反对 2,064,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36%;弃权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9%。
上市的议案》
  同意 203,287,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70%;反对 2,069,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63%;弃权 3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上市方案的议案》
  同意 203,27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21%;反对 2,04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28%;弃权 3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
  同意 203,2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84%;反对 2,044,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39%;弃权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
  同意 203,264,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56%;反对 2,05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77%;弃权 3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同意 203,258,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31%;反对 2,053,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81%;弃权 3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8%。
  同意 203,26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75%;反对 2,071,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73%;弃权 3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3%。
  同意 203,25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09%;反对 2,05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86%;弃权 3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5%。
  同意 203,265,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62%;反对 2,075,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92%;弃权 35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
   同意 203,27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220%;反对 2,050,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971%;弃权 3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同意 203,265,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62%;反对 2,064,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36%;弃权 37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2%。
  同意 203,25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89%;反对 2,074,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84%;弃权 3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同意 203,249,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86%;反对 2,066,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47%;弃权 3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同意 203,238,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31%;反对 2,07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74%;弃权 3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
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203,242,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53%;反对 2,062,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25%;弃权 3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
案》
  同意 203,116,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439%;反对 2,02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831%;弃权 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0%。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同意 203,24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76%;反对 2,055,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91%;弃权 3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3%。
案》
  同意 203,239,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35%;反对 2,0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70%;弃权 3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
案》
  同意 203,17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746%;反对 2,11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276%;弃权 4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8%。
  同意 203,158,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645%;反对 1,943,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449%;弃权 5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7%。
  同意 203,10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371%;反对 2,002,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735%;弃权 5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
  同意 203,18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769%;反对 1,914,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309%;弃权 6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2%。
  同意 198,71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062%;反对 6,39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096%;弃权 5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2%。
  综上,以上序号 1-7、9-17、19-22 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故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上序号 8、18 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故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嘉鼎              李 瑞
                签字律师:
                          蔡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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