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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哈尔斯”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
间”)《首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
关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进行了补充核查,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就香港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具了香港法律意见书,瑞士律
师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就 SIGG 瑞士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具了瑞士法
律意见书,泰国律师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就泰国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
具了泰国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报告期末”指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
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称“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上述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
根据本次董事会决议,发行人修订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上
市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
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根据 2025 年 3 月 28 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外,新增规定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认购时,同样可以合
并计算,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
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39,880,319 股(含本数),
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
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
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
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75,490.00 万元(含本数),截至本次发
行的预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将超出部分于本次募集资金的总额中调减,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扣减前拟投入募 扣减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入 扣减金额
号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哈尔斯未来智创”建
设项目(一期)
合计 86,232.30 80,000.00 4,510.00 75,49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若
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
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
他融资方式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
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作出批准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召开和决议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
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合法、有效。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255072786B
名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强
注册资本 466,267,732 元
成立日期 1995 年 5 月 23 日
一般项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玻璃保
温容器制造;母婴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体育用品制造;
经营范围
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家
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塑料制品销售;茶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数控机床销售;
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喷涂加
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健身休闲
活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
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 968 号;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
区哈尔斯东路 2 号 6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三、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表》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有人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号 (股) 例(%) 类别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 基金、理
工持股计划 等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境内自
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
公司-大成中证 360 互 财产品
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 等
证券投资基金
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普通股数量为 2,638,629 股,
持股比例为 0.57%。
上述发行人股东中,吕丽珍、吕丽妃系吕强的大女儿、二女儿,欧阳波与吕
丽妃系夫妻关系,吕懿系吕丽珍之子。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表》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仍为吕强,未发生变更。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吕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176,327,685 股股份,约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37.81%,发行人股东吕丽珍、吕丽妃、欧阳波、吕懿合计持有发
行人 47,296,800 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15%。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为吕
强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吕强,
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结构演变
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0 万股。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意见;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2.80 万股。
发行人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2025 年 1 月 1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公司未收到债
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发行人就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并分别于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因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发行人于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 本由 466,379,732 元变更为
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取得了浙江省市监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上述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
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
质统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162,334,925.00 34.81
——高管锁定股 158,879,525.00 34.07
——首发前限售股 3,455,400.00 0.7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3,960,807.00 65.19
三、总股本 466,295,732.00 100.00
本所认为,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公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质
押及司法冻结。
根据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投资公司、香港科技公司、
SIGG 控股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美国办事处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SIGG 瑞士公司主要从事 SIGG 品牌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SIGG 德国公司主要从事 SIGG 瑞士公司产品在德国的
销售业务;SIGG 瑞士公司英国分支机构主要从事 SIGG 瑞士公司联合品牌订单
相关的业务并承接其他市场业务;香港公司主要从事保温杯为主的进出口贸易业
务;泰国公司主要从事杯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各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公司、SIGG
瑞士公司及泰国公司的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注册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
符。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主要
资质许可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A、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
税务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33003217),有效期三年。
B、实业公司现持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333012724),有效期三年。
C、强远公司现持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33006454),有效期三年。
D、氮氧公司现持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3008912),有效期三年。
E、安徽公司现持有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
省税务局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334007502),有效期三年。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A、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核发的《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 XK16-204-01483),产品名称:食品用
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
B、实业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核发的《全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 XK16-204-02549),产品名称:食品
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0 日。
(3)排污许可证
A、发行人现持有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证书编号:91330000255072786B002R),行业类别:其他金属制日用品
制造,表面处理,有效期至 2029 年 7 月 29 日。
B、发行人现持有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证书编号:91330000255072786B001R),行业类别:其他金属制日用品
制造,表面处理,有效期至 2029 年 7 月 28 日。
C、实业公司现持有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185056703397L001Q),行业类别: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10 日。
D、安徽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办理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
记编号:9134030035517662X5001X),有效期至 2029 年 8 月 4 日。
E、强远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办理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
记编号:91330784MA28ECU162001Y),有效期至 2027 年 3 月 28 日。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A、发行人于 2001 年 9 月 18 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编
号:3307960098,行业种类:金属家具制造,报关有效期至 2068 年 7 月 31 日。
B、实业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
编号:3301962E00,报关有效期至 2068 年 7 月 31 日。
C、希格投资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
备案编号:3301960RCW,行业种类:其他综合管理服务,报关有效期至 2068
年 7 月 31 日。
D、贸易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
编号:3302969A93,行业种类: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报关有效期至 2068 年 7 月
E、安徽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
编号:34039603UZ,行业种类: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报关有效期至 2068 年 7 月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香
港公司、泰国公司、SIGG 瑞士公司分别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许可主要情况
如下:
(1)香港公司
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为保温杯为主的进出口
贸易业务;根据中国香港法律,香港公司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无需取得许可、登
记或备案。
(2)泰国公司
A、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及经营许可函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泰国公司所从事的生产制造业务不在泰国《外国商业
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1999) )项下的限制名单中,泰国公司有
权根据泰国法律经营制造业务,但应取得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以下称“IEAT”)的书面许可。泰国公司目前已取得该许
可,具体如下:
范围、
证书 出具机构 编号 出具日期
领域
被允许
在该工
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及 业区土
经营许可函 地上从
Industrial Estate
(Letter of Permission No. 事生
Authority of
for Land Utilization 2-25-1-109-00292-2565 产、销 2022.07.08
Thailand
and Business (2022) 售、进
Operations in Industrial 口和出
Estates,IEAT 01/2) 口金属
产品和
保温瓶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许可,泰国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在上述工
业区经营其生产铝型材和其他有色金属产品的业务。
B、BOI 证书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依据泰国投资委员会(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以下称“BOI”)颁布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泰国公司享有部分权利和特权。泰国公司已取得了 BOI 颁发的证书,具体如下:
颁发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促进业务 出具日期
单位
泰国投资委员会
制造金属制品和金属零部件的
促进证书(BOI
Promotional
产品(包括金属零件)的制造
Certificate)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泰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国公司满足持有
BOI 证书需同时满足的可享受权利和特权的条件。
(3)SIGG 瑞士公司
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依据瑞士法律,SIGG 瑞士公司已获得开展其公司章
程中约定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因 SIGG 瑞士公司进行了搬迁,图尔高
州经济和劳工办公室(the office of economy and labour of the canton of Thurgau)
需要向 SIGG 瑞士公司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弗劳恩
费尔德市主管部门(结构工程办公室)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验收报告,
载明未发现公司位于 Walzmühlestrasse 62 的商业建筑进行了改建和扩建、外墙改
造,未发现变电站、热泵、压榨槽、危险材料容器和停车位等存在任何需要整改
的缺陷,但此外还需单独再进行检查;在该等情况下,最后的检查通常在满产能
的情况下进行,公司生产不会受到影响。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不同材质的杯壶产品的
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未发生变更。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918 号)、《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387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974 号)、《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6498 号)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文件,并
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吕强持有发行人 176,327,68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37.8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外,吕丽珍、吕丽妃、欧
阳波及吕懿等为吕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47.96%表决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
制的除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强持有 90%股权并担任
永康天道文化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女吕丽妃持有 70%股权并担任执行
寿喜加健康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法人。经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拥有实业公司、希格投资公司、希格休闲公司、贸易公司、安徽公司、氮
氧公司、强远公司、哈尔斯深圳公司、香港公司、香港投资公司、香港科技公司、
SIGG 瑞士公司、SIGG 德国公司、SIGG 控股公司、泰国公司 15 家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
发行人的联营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拥有汉华数字、博达公司、杭州亿智、广东哈尔斯 4 家联营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位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位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等关联方主要包括(前述已列明
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不做重复披露):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众鑫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吴汝来持股 99%并担任执
司 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之女婿俞任放持有 74.36%股权
寿喜加健康管理(杭州)有 发行人董事长之女吕丽华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
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下列公司或自然人在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基于上市规则有关过去
年 12 月 31 日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辞
职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辞职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之女婿俞任放曾持股 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注销
杭州迅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之女婿俞任放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司 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注销
宁波氮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之女婿俞任放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司 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注销
杭州奇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离任董事郭俊峰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控制的永康天道文化产业发展有
注销
广西南宁市音熊文化传播有 发行人离任副总裁郭裕源持有 70%股权,并担任董
限公司 事长的企业
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总裁吴子富曾担任董事、发行人副总
司 裁张建闻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发行人副总裁张建闻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
业
平阳芸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兼副总裁欧阳波持有 60%财产份额的企
(有限合伙) 业,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董事长吕强之女婿俞任放持有 95.5%财产份
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氮氧公司曾持股 20%的企业,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
注销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业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查验,2024 年度内,
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采购内容 2024 年度
智能水杯的有关智能控件 236.46
汉华数字
设计费 --
博达公司 设计费 59.85
杭州亿智 设计费 46.31
欧阳波 租赁费 18.00
采莲贸易原为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基于发行人与采莲贸易其他股东关于股权退出的仲裁结果,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再将其作为联营企业。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七、发行人拥有的主
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一)“2、参股公司”部分的披露内容。
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 不锈钢杯 0.73
合计 308.66
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销售内容 2024 年度
吕丽妃 不锈钢杯、塑料杯等 1.67
合计 1.6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160.38
(1)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及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广东哈尔斯 149.43
小计 149.43
(2)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及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汉华数字 26.57
博达公司 9.38
杭州旻大 0.75
小计 36.70
其他应付款
广东哈尔斯 98.95
小计 98.95
合同负债
吕丽妃 0.26
小计 0.26
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包括发行人拥有的股权、动产权、房屋使
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主要机器设备等。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经说明,因触及回购条款,发行人
就请求采莲贸易其余股东回购其持有采莲贸易 35%股权提起仲裁,经各方协商一
致,各方就回购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达成调解,采莲贸易及其余股东同意
向发行人支付一定款项,以回购发行人所持采莲贸易的股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采莲贸易其余股东方就发行人退出股权事项正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不再认定采莲贸
易为联营企业。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采莲贸易于 2025 年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如下对外承租的主要用于日常业务经营活动的房屋进行了续
租,续租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
是否
租赁 是否提
序 承租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面积 房屋座落 租赁期限 供有权
号 方 用途 租赁
(㎡) 出租证
备案
明文件
永康市江南
强远 南龙集团 2024.12.01-
公司 有限公司 2025.11.3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强远公司承租上述租赁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
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强远公司与相
关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
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程序瑕疵不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于商标局网站检索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注册
商标。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
子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3)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重要子
公司中仅 SIGG 瑞士公司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四。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专利
权及专利使用权。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五。
(3)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重要子
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六。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检索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美术作品著作权
A、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
B、根据瑞士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重要
子公司中仅 SIGG 瑞士公司拥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七。
(1)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域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八。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使用权。
(2)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重要子
公司中仅 SIGG 瑞士公司拥有域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八。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借款合同主要如下:
贷款
序 借款 借款起止 借款合同 担保
贷款银行 金额 借款年利率
号 单位 日期 号 方式
(万元)
中国工商 哈尔 2023.03.20- 提款日前 1 个工 012080001
银行股份 斯 2026.03.09 作日 LRP 利率减 0-2023 年
有限公司 55 个基点,每 12 (永康)字
永康支行 个月一调整 00541 号
中国农业 每 12 个月为一周
银行股份 哈尔 2023.12.01- 期,根据每一期 330101202
有限公司 斯 2026.11.30 约定的 LPR 减 35 30040987
金华分行 个基点
中国农业 每 12 个月为一周
银行股份 哈尔 2023.03.10- 期,根据每一期 330101202
有限公司 斯 2026.03.09 约定的 LPR 减 55 30006837
金华分行 个基点
(2024)进
中国进出
哈尔 2024.11.07- 出银(浙信
斯 2026.11.06 合)字第
江省分行
(2024)进
中国进出
哈尔 2024.08.30- 出银(浙信
斯 2030.08.26 合)字第
江省分行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哈尔 2024.03.25- 22403LN1
公司金华 斯 2026.03.21 5622127
分行
中国工商 每 6 个月为一周 012080001
银行股份 哈尔 2024.02.01- 期,根据每一期 0-2023 年
有限公司 斯 2026.12.26 约定的 LPR 减 55 (永康)字
永康支行 个基点 02640 号
招商银行 每 12 个月为一周
股份有限 哈尔 2024.04.12- 期,根据每一期 571XY202
公司金华 斯 2025.04.09 约定的 LPR 减 78 2033970
永康支行 个基点
每笔借款提款日
中国工商 012080001
前 1 个工作日 5
银行股份 哈尔 注 2024.11.19- 0-2024 年
有限公司 斯 2031.4.25 (永康)字
个基点,以 6 个
永康支行 01255
月为一期调整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说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就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为 6,017.42 万元。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与银行之间达成的上述境内重大借款合
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该等合同,该等
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担保主债权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担
保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
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合同及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采
购协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产品 签订/生效日期
不锈钢真空 2024.08.02-
保温杯、钢件 2026.08.01
(2)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订的
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合同及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销
售协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产品 签订/生效日期
不锈钢保温真
空器皿等
PACIFIC MARKET
INTERNATIONAL, LLC
不锈钢保温真
空器皿等
锈钢保温真空
器皿等
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合同主要采取框架合同加订单的方式履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合同正常履行。本所认为,该等合同中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
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公司签署的合同符合香港法例(若适用香港法律)
并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以及履行
经本所查验,上述重大合同主体的一方均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
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且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
重大合同。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各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 SIGG 瑞士公司、泰国公司、香港公司不存在重大侵权之
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及其合法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
应收款账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26,614,846.6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政府款项 14,860,959.66
押金保证金 5,593,203.47
应收暂付款 6,160,683.53
合计 26,614,846.66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余额(合并口径)为 33,343,907.2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义务 26,188,200.00
押金保证金 3,749,696.02
其他 3,406,011.25
合计 33,343,907.27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条
件,发行人对该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
回购注销,并于 2024 年 12 月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
中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进行修改,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发行人、实业公司、安徽
注 公司、强远公司、氮氧公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司执行 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SIGG 瑞士公司、SIGG
企业所得税税率
SIGG 德国公司执行
率
香港公司、香港科技公
司、香港投资公司执行
率
泰国公司、希格休闲公
司、希格投资公司、哈尔
斯深圳公司执行 20%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
主体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13%、7%
增值税 --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6%、5%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房产税 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 1.2%、12% --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
查验,2024 年度,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33003217),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
关规定,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内执行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强远公司
强远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33006454),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
关规定,强远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内执行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2024 年度,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享受的上述
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
(三)补充核查期间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
税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瑞士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IGG
瑞士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香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第
三方混合纳税的情况,不存在少缴税款、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不存
在税务方面的处罚。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泰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国公司既不存在未
支付给相关税务机关的监管费用、罚款和罚款,亦不存在与对泰国公司实施的泰
国税收法律有关的处罚或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检索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应急管理、产品技术及其他相关方面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瑞士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瑞士律师未发现 SIGG 瑞士公司在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雇佣领域存
在重大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事项。
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香港公司没有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
利相关的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环保事故和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泰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泰国自然资源和
环境部的通知,泰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不会被列入对环境或健康有影响的范
围;经其核查,泰国公司未违反或可能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未发现泰国公司存在
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争议;未有证据表明泰国公司存在违反泰国法律有关产
品安全方面的要求,未有此方面的未决调查、纠纷或行政程序。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对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修订,修订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75,49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 扣减前拟投入募 扣减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入 扣减金额
号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哈尔斯未来智创”建
设项目(一期)
合计 86,232.30 80,000.00 4,510.00 75,490.00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不存在根据《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2)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SIGG 瑞士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存在任何进一步未
决的诉讼或法院、仲裁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向公司或其内部机构(和
董事)以及所有其他人以及过去三年已经结案或解决的案件所发出的判决、决议、
法令或其他命令。
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香港律师委托 Accolade Search LTD. 就
香港公司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查册的结果,香港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诉
讼。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根据泰国律师在相关法院进行的诉讼检索显示,截至
泰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国公司与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争议、诉讼或潜在的争
议、诉讼。此外,泰国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其他方发出的主张诉讼请求的通知文件。
(1)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查验,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SIGG 瑞士公司已书面确认其遵守适用的环境、
健康和就业保护法律,其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经理没有参与或受到任何已完成、
未决或潜在的政府调查、罚款或监管制裁,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瑞士法律意
见书出具期间未发现 SIGG 公司存在任何重大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
品质量或劳动关系事项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迹象。
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
期间,香港公司没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泰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泰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国公司未收到来自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任何信件或通知,表明批准已经、将会或可能无效、
撤销、取消、暂停、修改或因任何原因不再续期,或者继续开展公司业务将会、
可能需要或要求额外的许可。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有关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根据《上市规则》
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裁不存在根据《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关于审核要点的查验情况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审核要点》要求,本所对其中涉及发行人律师查验并需
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查验,具体如下:
(一)关注发行对象是否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审核要点》事项 2)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尚未确定,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
资者。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董
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审核要点》事项 5)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 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
局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全
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
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
(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本募投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
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履行立项、土地、
环境保护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程序,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使用”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与批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履行立项、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程
序。
(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尚未取得募投用地(《审核要点》事项 9)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建设
场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经济开发区 S23-03 地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浙(2024)永康市不动产权第
(四)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审
核要点》事项 13)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
况。
(五)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事项 15)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实施,发
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会基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而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和管理
关系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并各自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
均不会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事
项出具承诺函,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章节。
(六)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审核要点》
事项 16)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第一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
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对最近一期末的财
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发行人确认,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七)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审核要点》事项 17)
经审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
务。
(八)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审核要点》事项 21)
根据发行人公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名明细数据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亦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关注本次发行方案是否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审核要点》事
项 22)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不涉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十五、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经办律师(签字):
周 良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权
序号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类别 有效期 注册人
哈尔斯深圳公
司
哈尔斯深圳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瑞士 SIGG 公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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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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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瑞士 SIGG 公
司
附件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权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越南、美国、菲律宾(未宣誓)、
俄罗斯、日本
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盟、墨
西哥、挪威、新西兰、新加坡、
土耳其、日本、印度、以色列、
菲律宾、美国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澳大利亚、古巴、欧盟、日本、
挪威、土耳其、美国、越南、瑞
士、摩洛哥、朝鲜、新加坡、希
腊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UK008008906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号:1241655)
IDM00061574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UK000032512
马德里(澳大利亚、印度、新
加坡、新西兰)
马德里(新西兰、英国、智利、
菲律宾、新加坡、瑞士
审理中:阿联酋、埃及、哥伦
比亚、越南)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IDM00064526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注册地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附件三: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中国、克
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
立陶宛、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埃及、法国、
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西班牙、乌克兰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03、05、08、11、12、
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 14、15、16、18、20、
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 28、29、30、32、39、
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41、43、44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
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马耳他、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
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土耳
其、英国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文莱、保加利亚、柬埔
寨、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
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尼、爱尔兰、
意大利、老挝、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菲律宾、
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
尼亚、西班牙、瑞典、泰国、英国、越南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斯尼亚、黑塞哥维
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捷克、丹麦、芬兰、
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朝鲜、列
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
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瑞典、英国、越南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捷克、丹麦、
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朝
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黑山、新加
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土耳其、
英国、越南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
纳哥、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
新加坡、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越南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
(一)发行人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注:1、上表第 128、191 项专利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业公司共有专利,第 150 项专利为发行人及金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深圳海关工业品检
测技术中心、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共有专利。
(二)实业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三)哈尔斯深圳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四)安徽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五)氮氧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六)强远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七)希格投资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八)SIGG 瑞士公司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附件五: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权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组织 授权日
自控锁扣杯-PCT-Automatic
padlock cup
附件六: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权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专利注册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组织 专利授权日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专利注册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组织 专利授权日
Thermosbottle (Classic Line)
Design
Vacuum-insulated flask
(Thermosbottle)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专利注册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组织 专利授权日
Bottle cap (Coverings Miracle
Tops)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专利注册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组织 专利授权日
Beverage Bottle (Sigg MKT in
Bottle)
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首次发表/登 权利取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期
书号 记日期 得方式
哈尔斯机器人三维自动定位激光焊接软 原始取
件简称:自动定位激光焊接软件V1.0 得
哈尔斯保温杯杯体焊缝识别软件简称: 原始取
焊缝识别软件V1.0 得
哈尔斯保温杯保温特性在线测试软件 原始取
简称:保温特性测试软件V1.0 得
哈尔斯智能产品生产管理系统简称:制 原始取
程检测 APPV1.2.2 得
哈尔斯智能条码打印管理系统简称:条 原始取
码打印V1.0.1 得
哈尔斯销售中台管理系统 简称:销售 原始取
中台 V1.0 得
哈尔斯智能杯心电心率监测软件 简 原始取
称:心电心率监测软件 V1.2.3 得
原始取
得
原始取
得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境内美术作品著作权
作品 首次发表/出版/制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作者 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类别 作日期
轻量弹跳保温杯视力表图
案
不锈钢真空保温杯视力表
图案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一大红船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古田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井冈山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南昌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天安门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西柏坡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香山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延安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于都
红色足迹系列插画图案之
遵义
哈尔斯深圳
公司
SIGG 瑞士公
司
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序号 域名 域名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二)SIGG 瑞士公司拥有的域名
序号 域名 域名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序号 域名 域名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