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
部门及子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该委员签字。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