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40: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 2025 第【0280】号
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
际中心 A 座 1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9 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法律意见书
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
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522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2,941,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4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520 名, 所持 有表决 权股 份共 计 896,763,2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 的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519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共计 303,71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894%。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其后,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需单
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36,416,059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12,764,58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4%;
 弃权:524,40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6,457,3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4%;
 反对:12,712,68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2%;
 弃权:535,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4,336,758,6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3%;
反对:12,416,88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4%;
弃权:529,5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6,868,0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8%;
反对:12,115,38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5%;
弃权:721,6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6,562,1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8%;
反对:12,502,98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4%;
弃权:639,9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7,138,485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0%;
反对:11,921,558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0%;
弃权:645,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1,146,68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23%;
反对:11,921,558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2%;
弃权:645,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4,335,964,88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1%;
  反对:13,155,7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4%;
  弃权:584,4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5,978,38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4%;
  反对:13,041,6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8%;
  弃权:685,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5,853,58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5%;
  反对:13,294,6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6%;
  弃权:556,8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方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986,468,029 股份。
  同意:1,973,369,86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6%;
  反对:12,340,8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2%;
  弃权:757,3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0,615,078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73%;
                                           法律意见书
反对:12,340,8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3%;
弃权:757,3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6,625,38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2%;
反对:12,104,0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2%;
弃权:975,6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8,312,88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0%;
反对:10,705,1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1%;
弃权:687,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2,321,078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90%;
反对:10,705,16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47%;
弃权:687,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37,006,97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0%;
反对:12,026,466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4%;
弃权:671,6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1,015,174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90%;
                                           法律意见书
  反对:12,026,466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8%;
  弃权:671,6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方正证券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