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除非出现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自行
提出辞职的情形,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
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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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等事项;相关事项未达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按
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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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含本数)以下的项目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金
运用、资产处置等事项(关联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本
数);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
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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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一)投资决策程序
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第五条第(三)至第(七)项
内容拟定初步方案,并视项目的实际需要,可编制相应的测
算数据和文字材料,或者提供专家咨询报告。需要经董事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项目审议通过后,应形成决议,并由总裁
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发生额,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标准的,经董事会批准后,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重大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程序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需变动时,由总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变动方案,提供
机构设置变动依据,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
由总裁负责实施。
公司人事任免: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任免人员
名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副总裁、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
表等其他相关人员由总裁提出任免人员名单,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任免。
(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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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
公司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由总裁根据企业管理工作的实
际情况,组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起草、修订,然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总裁颁布实施。
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起草或修
订,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颁布实施。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
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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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
司 ESG 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 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和 ESG 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对 ESG 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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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具体的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总裁拟订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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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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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
不主持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出或邮件、信函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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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
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裁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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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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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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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
务资助、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
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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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三十七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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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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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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