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二条 会议类型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 年度各召开1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提议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 会 办 公 室 或 者 直 接 向 董 事 长 提 交 经 提 议 人 签 字 (
盖 章 )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后 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 提前 十日 和五 日将 盖有 董事 会 办公 室印 章的 书面 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
(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 当 相 应 顺 延 或 者 取 得 全 体 与 会 董 事 的 书 面
认 可 后 按 原 定 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 拒 不 出 席 或 者 怠 于 出 席 会 议 导 致 无 法 满 足 会 议 召
开 的 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 事 不 得 在 未 说 明 其 本 人 对 提 案 的 个 人 意 见
和 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
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董 事 会 会 议 也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与 其 他 方 式 同 时 进 行
的 方 式 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 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例
如同 一 提 案 重 复 发 言 , 或 发 言 超 出 提 案 范 围 等 ,会 议 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 议 进 行 中 向 主 持 人 建 议 请 上 述 人 员 和 机 构 代
表 与 会 解 释 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 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
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特别规定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
报告的,会议 首 先 应 当 根 据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供 的 审 计 报 告
草 案(除 涉 及 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
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
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会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
满 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
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 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 人 员 根 据 统 计 的 表 决 结 果 就 会 议 所 形 成 的 决 议 制
作 单 独 的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 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