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17: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
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 所 获 取 的 股 东 名 册 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同时还可
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
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
代理人投同意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
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63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按照公
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
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以
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
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上所有决议事项均须以投票方式表
决。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和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
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
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具体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布。本规则所 称
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交设计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