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2025 年 5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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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法条制度列举的内容,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属于前述定义范围的都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司主要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内幕信息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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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定义
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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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
董事会 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为内幕信息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董事长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人员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当董
证券事务代表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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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
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可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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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
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
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
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
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
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九条 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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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 十一 条 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
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
保密预案,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
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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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公司
内部文件资料及敏感信息的,按国家、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与报送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
地并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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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实际执行
可遵照各个交易所管理要求)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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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会议内幕信息知情人
会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即通过经营分析会、月度例会、半
年度/年度工作会、“三重一大”决策会等会议知悉公司最新经
营数据、履约进度、财务数据、财务指标、研发技术等信息的
与会人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播所有依法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谁产生,谁负责”、
“谁传递,谁负责”的原则,责任部门(即
信息产生部门或信息传递部门,含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落实签到要求,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在会前向全体与
会人员宣读保密要求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表》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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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保密告知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表》需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字确认。责任部门(含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统一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表》移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
事务专员检查无误后,负责组织填报上交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表》外,责任部门(含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还应当组织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息披露前送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日常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日常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即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经常接触到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的部
门,可以根据岗位性质认定其员工(含接触到前述信息的中介
机构人员)是否属于日常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前述部门(含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有义务在内幕信息
形成时要求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确认表》,汇总后
交到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联络人有义务定期向部门全
员(含接触到前述信息的中介机构人员)发送《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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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或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如因内幕交易受到监管处罚,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四章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及对外报送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其他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外报送或提供内幕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如涉及财务及经营数据)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
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同时发送《内幕信息保密告知
函》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单位将
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需
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公司亦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告知函等方
式将上述内容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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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
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
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
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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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国家最新颁
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术语词典、第二条、第五
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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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另附)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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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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