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
B 座7 层(210036)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
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
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程
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在上述媒体
发布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补充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联
系电话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高
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
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620,16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54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年5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04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670,392,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43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公告》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中,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212,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2273%;反对4,562,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227,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2295%;反对4,548,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865,1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份的99.1755%;反对4,914,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379,875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031%;反对5,35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980%;弃权662,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011,721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0482%;反对5,980,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8921%;弃权39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8,501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38%;反对
份总数的0.5769%。
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542,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99.2765%;反对4,412,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6582%;弃权436,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972,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1915%;反对 5,082,316股,占 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9,44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02%;反对
份总数的0.4870%。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464,854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649%;反对4,38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6534%;弃权546,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381,634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04%;反对
份总数的0.7892%。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989,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1940%;反对4,735,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19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242%;反对4,7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24,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1992%;反对4,73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940,96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46%;
反对4,736,7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341% ;弃权631,56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113%。
为公司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6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055%;反对4,703,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983,52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60%;
反对4,703,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68% ;弃权621,8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97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其余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
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
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