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幕信息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
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
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
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为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
附件一)的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
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
按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科创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登记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
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的必
要方式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四)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
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并应
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人员及其关联方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
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降职、免职等处罚
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合同,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
知情 自然人姓名/ 知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序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证件 亲属关 内幕 登记时间
人类 法人名称/政 人身 知情日期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备注
号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系名称 信息
型 府部门名称 份 方式 阶段 人
地点
备注:
(一)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或其董监高或直系亲属等;若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
职务等。
(四)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
(五)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
细说明。
(六)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七)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三旺通信 股票代码:68861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备注: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附件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三: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兹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已经知悉并理解《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
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
规定,在内幕信息:
( )公开披
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对深圳市三旺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