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2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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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
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邀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先拟定邀标条件要
求,再向符合条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发送邀标函。
 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
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
  第十五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搜集会计师事务所本年
度履职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
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
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
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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