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33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5
日及 2025 年 0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至审议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鼎汉”、“债务人”)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金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中信银行
鼎汉技术 广州鼎汉 1,000 2025 年 05 月 28 日 24,370 25,370
广州分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09 月 28 日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 8 号自编 11 栋北半部分 302
法定代表人 张雁冰
注册资本 16,500 万人民币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
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
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
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
经营范围
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
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
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
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36,043,393.28 733,221,290.61
负债总额 477,956,252.28 473,275,475.68
其中:银行贷款 86,500,000.00 71,600,000.00
流动负债 403,399,435.88 388,350,079.20
净资产 258,087,141.00 259,945,814.93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71,926,049.36 367,441,294.58
利润总额 -3,543,854.74 -13,669,848.91
净利润 -1,858,673.93 -13,623,137.85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
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
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
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
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
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
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
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币】(大写金额):【壹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
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四)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
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5,253.6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34.23%;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
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