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 迪哲医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8: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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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 2 个
交易日内。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
(见附件 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
    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豁免披露的原因和认
定依据及披露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
为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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