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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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悦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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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6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153,695,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74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50,485,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68,7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94,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73,4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90,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三)《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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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53,442,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反对148,9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0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3,460,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反对150,5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3,360,9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255,3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78,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45,1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2871%;反对255,3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1284%;弃权78,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5845%。
  (六)《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153,450,5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反对160,8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7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865%;反对160,8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2306%;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6829%。
  (七)《关于考核并发放公司2024年度董事长浮动薪酬的议案》;
  同意76,529,4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反对243,6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1%;弃权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4,5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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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767%;反对243,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8934%;弃权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4299%。
  (八)《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53,441,0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166,0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88,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2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8957%;反对16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350%;弃权88,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7693%。
  (九)《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53,427,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183,5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2,0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6306%;反对183,5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6864%;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6829%。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重庆佩特电气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同意6,651,3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49%;反对169,2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6%;弃权7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9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905%;反对169,2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993%;弃权7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5102%。
  (十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海海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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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51,554,22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反对167,7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弃权6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50,4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4018%;反对167,7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691%;弃权6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2291%。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海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83,501,86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6%;反对168,6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弃权7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4,5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825%;反对168,6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872%;弃权7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5303%。
  (十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3,492,66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6%;反对176,06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弃权7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3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4.8977%;反对176,0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358%;弃权7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5665%。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同意151,397,0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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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1,2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8473%;反对2,211,1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4.4055%;弃权87,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1.747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九)、(十三)及(十四)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七)、(十)、(十
一)、(十二)及(十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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