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勇彬律师、刘格羽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巨轮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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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视听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潮忠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
月 28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80,942,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9,268,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公司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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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提案: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 7、议案 8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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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5,459,0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1】%;反对【3,949,9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3】%;弃权
【802,1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8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5,480,5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1】%;反对【3,928,3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3】%;弃权
【802,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8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5,431,4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2】%;反对【4,007,2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8】%;弃权
【772,4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9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5,103,1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4】%;反对【4,312,2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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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6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5,461,0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8】%;反对【3,973,2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8】%;弃权
【776,8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04】%。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5,275,5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90】%;反对【4,041,7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9】%;弃权
【893,8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8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45,394,04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71】%;反对【4,636,0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1】%;弃权
【970,4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027】%。
关联股东吴潮忠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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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93,983,4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7】%;反对【4,642,6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5】%;弃权
【985,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88%】。
关联股东郑栩栩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293,426,369】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0】%;反对【4,644,9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1】%;弃权
【1,007,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69】%。
关联股东李丽璇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449,0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6】%;反对【4,761,0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8】%;弃权
【1,001,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27】%。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415,7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8】%;反对【4,777,6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1】%;弃权
【1,017,7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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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412,7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40】%;反对【4,762,7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4】%;弃权
【1,025,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06】%。
关联股东曾旭钊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500,2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反对【4,660,2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3】%;弃权
【1,050,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335,0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8%】;反对【4,842,9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2】%;弃权
【1,033,1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3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395,9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54】%;反对【4,732,8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7】%;弃权
【1,082,3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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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348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294,487,1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98】%;反对【4,185,7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0】%;弃权
【938,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31】%。
关联股东郑栩栩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04,648,53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9】%;反对【4,627,91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9】%;弃权
【934,6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13】%。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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