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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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526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526 第 001 号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5月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4)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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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4人,代表股份数为720,055,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6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601,767,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6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20人,代表股份数为118,287,81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
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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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签订《董监高责任险协议》的议案;
  议案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案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
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签订《董监高责任险协议》的议案
   同意 658,982,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5182%;
反对 60,853,878 股,弃权 219,2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7,259,51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3886%;反对 60,853,878 股,弃权 219,200 股。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564,857,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4463%;
反对 53,172,970 股,弃权 102,024,895 股。
   议案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67,397,99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564%。
   表决结果:45,670,2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48%。
   表决结果:41,490,2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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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23%。
  表决结果:931,482,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17%。
  表决结果:907,888,1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4%。
  经选举,曲海潮、吴春华当选公司董事。
  议案 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329,6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81%。
  表决结果:40,558,1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747%。
  表决结果:2,630,5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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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507,007,5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61%。
  经选举,苏春华、刘野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62,743,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856%。
  表决结果:102,058,1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6%。
  经选举,曾霞当选公司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德彬:                   黄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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