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8: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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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
      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
      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
      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以设立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
       式。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
       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
       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以
       外”、“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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