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
)作为正在对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
“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上市公司”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欢、张明慧
(三)现场检查人员
张欢、于棚土
(四)现场检查时间
张欢:2025 年 4 月 21 日
于棚土:2025 年 5 月 14 日—15 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
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
查阅会计师关于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年审会
计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公司自 2023 年 2 月与 A 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产品,A 公司实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相关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前述交易系基于商
业合作安排,A 公司协助公司对部分物料进行采购,公司于 2023 年 2 月起与 A
公司发生交易。鉴于公司实控人郑广文先生曾为 A 公司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十五)项规定的“实质
重于形式”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新增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追认 A 公司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A 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并将 2023 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本公告披露日 A 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追认为关联交易。2023 年度公司向
A 公司购买产品、商品金额为 3,559.65 万元(不含税),2024 年预计不超过 2,897.63
万元(不含税),占年度同类业务占比约 2.14%。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广文、张璇、杨爽、崔
静、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4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对公司及董事长郑广
文、总经理张璇、时任财务总监杨爽、现任财务总监崔静、董事会秘书梁倩倩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全面进行更
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应自收到
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除前述情况外,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
现其他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访谈年审会计师,取得了年审会计师往来询证函、银行询证函资料并
复核。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股东,注册资本为 1,750.00 万元,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直接持有
万元出资额,郑广文先生合计控制沈阳先进 100%股权。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沈阳先进持有公司 5,231.7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9%。根据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郑广文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先进
限自 2024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止。
经公司自查及根据郑广文先生的说明,郑广文先生所持沈阳先进部分股权冻
结事项与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无关,郑广文先生目前正常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并履行董事长职责;沈阳先进为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投资半导体产业的控股平
台,公司与沈阳先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金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针对上述股权事项,郑广文先生正在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方积极磋商,争
取早日解除其持有的部分沈阳先进股权的冻结。
保荐人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第一大股东部分股权被冻
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续督导机构相关事项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荐人提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公司未对前述相关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辽宁
证监局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
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控
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询证函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 欢 张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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