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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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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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2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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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2)《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5)《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6)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7)《盟升电子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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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
道桐子咀南街 350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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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64,296,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7,913,545 股的 38.291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002%;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64,295,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38.290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明的 14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14 项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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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授信
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投票表决,并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6)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为向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12)(13)(14)涉及需要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回避表决的情形。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1 名
公司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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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其中:A 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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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9,624,712 99.4937 48,974 0.5063 0 0.0000
其中:A 股 9,624,712 99.4937 48,974 0.5063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其中:A 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其中:A 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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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其中:A 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公司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其中:A 股 64,247,052 99.9238 48,974 0.0762 0 0.0000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其中:A 股 64,251,514 99.9307 44,512 0.0693 0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号 数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
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
授信担保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6)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向荣及
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13)(14)涉及需要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
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
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
师为包涵、周勇。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