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18: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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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董事会决策合
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陵
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
东会决议,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职责,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
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
的董事 1 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非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1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2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与
薪酬管理办法;决定公司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其分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 3 —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名(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4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子
邮件、电话、短信、公告或其他快捷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参会人员。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
全部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
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各董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
                            — 5 —
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或
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沟通,获得董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
并将该等意见或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
议案。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
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
董事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 6 —
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
暂缓表决。
     要求议案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3 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需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的重大事
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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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
〇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名、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8 —
 第二十二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
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等通讯形式
对议案作出决议,或者以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若采用电话、视频方式召开,可以进行录音或录
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名的,应采取口头
                           — 9 —
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名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
书面签名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名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
决相一致,有关录音录像资料在董事签名后可以销毁。
  若采用书面审议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
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分别审议,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
事在决议上签名即视为表决同意。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包括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 10 —
 (三)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必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议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 2 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存在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取
得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 11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
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和理由的董事可以免除连
带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弃权,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或本规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而作出决议的;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中华
— 12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公司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保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议程;
  (三)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文件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作出并加
盖董事会章,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及参加会议
的董事人数;
                            — 13 —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
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
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
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文件等,由证券事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以上。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
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董
事既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赞成作出书面说明的,也未向
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要妥善保管会
议文件。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公告披
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
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 14 —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
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有权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
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
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可
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
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
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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