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18: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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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
                           — 1 —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
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 2 —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3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4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
                            — 5 —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
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提出临时提案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6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 7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8 —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 9 —
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10 —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 11 —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12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主持
人应对关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13 —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单个提名人
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提交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
     股东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14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
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
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
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如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
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所缺名额
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 15 —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 16 —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 1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18 —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的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19 —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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