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
午9:15至2025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00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
龙社区马家河路588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
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共计 50 名,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6,220,288 股,占公司表决
权数量的比例的 41.7052%。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
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就相关议案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进行了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47,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27,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47,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27,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 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 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 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91,8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22%;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5,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 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14,6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46%;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8%;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91,1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2%;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1%;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本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44,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2%;
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91,1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2%;反对 269,5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1%;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表决结果: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壹式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