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麒盛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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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9     -         2025/5/30     2025/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配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的股份为分配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
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5,299,162.1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进行送红股、不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即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参与分配的股
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52,991,621.00×0.10)÷358,489,251≈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9     -       2025/5/30     2025/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如
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欣悦路 179 号
联系部门: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2283307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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